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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校办发〔2021〕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证书为学历证书(含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博士、硕士学位)。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石河子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学位证书适用于石河子大学各类研究生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二条 颁发证书类型
1.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培养环节及规定、达到毕业要求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2.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环节及规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3.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培养环节及规定、达到毕业要求,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4.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并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5. 学习不满一年者,颁发学习证明。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是学校发给研究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持证人应妥善保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一)学历证书办理程序
1.学院报送拟申请答辩研究生名单,并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进行初审,学院将初审通过者名单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
2.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答辩资格进行复审,通过审查者,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学院按学科、专业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答辩未通过者,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
4.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制证,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5.各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培养办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研究生本人发放;
6.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培养办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1.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召开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名单;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3.授予学位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4.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学位办制证,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5.硕士学位公示一周、博士公示三个月。公示期满7天后,各院研究生管理人员统一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领取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并负责向研究生本人发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信息待相应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备案。
研究生本人签署公示期提前领取博士学位证书承诺书后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查确认属实,学校将收回其博士学位证书并撤销其博士学位。
6.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六条 其它
1. 研究生需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完成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方能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发放证书,否则后果由学院及发放人员承担。
2.学历、学位证书在交接过程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人员签字备案。研究生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学院登记领取证书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凭证书获得人和代领人亲笔签名,并附能证明双方身份的证件复印件的委托书办理代领手续,证书当面领取,不予邮寄。
第七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